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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工友管理要點 23
二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視情節輕重予記功或記大功:
    (一)搶救重大災害,切合時機,有具體成效。
    (二)適時消弭意外事件,或重大變故之發生,或已發生而能處置得
          宜,免遭嚴重損失。
    (三)遇重大事件,不為利誘,不為脅迫,堅持立場,為機關增進榮
          譽有具體事蹟。
    (四)對偶發事件之預防或處理適當,因而避免或減少可能發生之損
          害。
    (五)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為楷模。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