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視情節輕重予記功或記大功: (一)搶救重大災害,切合時機,有具體成效。 (二)適時消弭意外事件,或重大變故之發生,或已發生而能處置得 宜,免遭嚴重損失。 (三)遇重大事件,不為利誘,不為脅迫,堅持立場,為機關增進榮 譽有具體事蹟。 (四)對偶發事件之預防或處理適當,因而避免或減少可能發生之損 害。 (五)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為楷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