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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工友管理要點 21
二十一、工友之平時考核,應隨時根據具體事實,詳加記錄,如有合於獎
        懲標準之事蹟,應予以獎勵或懲處,並得視其情節,核予一次或
        二次之獎懲。
        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
        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
        嘉獎三次作為記功一次,記功三次作為記大功一次;申誡三次作
        為記過一次,記過三次作為記大過一次。平時考核同一年度之獎
        懲得相互抵銷。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