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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收容人才藝舍坊實施要點 12
十二、參加才藝舍坊之收容人除因特殊事由經核可者外,於該班課程期程
      內不得任意退出,違反者,以核低當月教化、操行單項分數各零點
      二分至零點五分。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