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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收容人接見應行注意事項 8
八、接見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得拒絕或停止接見:
(一)未帶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者。
(二)有影響本所紀律或本所管理之虞者。
(三)行跡可疑、赤足、穿拖鞋或衣衫不整者。
(四)酗酒或精神異常者。
(五)三人以上同時要求接見者。
(六)攜帶兇器、武器及違禁物品者。
(七)冒名頂替他人者。
(八)有妨害受刑人(受處分人)之利益者。
(九)有其它妨害接見紀律之行為者。
民國 107 年 05 月 03 日修正
8
八、接見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得拒絕或停止接見:
(一)未帶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者。
(二)有影響本所紀律或本所管理之虞者。
(三)行跡可疑、赤足、穿拖鞋或衣衫不整者。
(四)酗酒或精神異常者。
(五)三人以上同時要求接見者。
(六)攜帶兇器、武器及違禁物品者。
(七)冒名頂替他人者。
(八)有妨害受刑人(受處分人)之利益者。
(九)有其它妨害接見紀律之行為者。
民國 106 年 11 月 09 日訂定
8
八、接見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得拒絕或停止接見:
(一)未帶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者。
(二)有影響本所紀律或本所管理之虞者。
(三)行跡可疑、赤足、穿拖鞋或衣衫不整者。
(四)酗酒或精神異常者。
(五)三人以上同時要求接見者。
(六)攜帶兇器、武器及違禁物品者。
(七)冒名頂替他人者。
(八)有其它妨害接見紀律之行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