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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收容人接見應行注意事項 3
三、電話接見預約申請接見對象以收容人之配偶、家屬或親屬為限。
    各類收容人接見對象如下:
(一)受刑人:第四級受刑人接見對象原則以親屬為限;第三級以上之受
      刑人得准與非親屬接見;未編級及不適用累進處遇之收容人接見對
      象以最近親屬及家屬為限。
(二)受處分人:得准予親友接見。
    相關親(家)屬關係應由收容人事先檢具證明文件申請登錄獄政系統
    核備,或由接見親(家)屬於蒞所接見時提出。
民國 107 年 05 月 0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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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電話接見預約申請接見對象以收容人之配偶、家屬或親屬為限。
    各類收容人接見對象如下:
(一)受刑人:第四級受刑人接見對象原則以親屬為限;第三級以上之受
      刑人得准與非親屬接見;未編級及不適用累進處遇之收容人接見對
      象以最近親屬及家屬為限。
(二)受處分人:得准予親友接見。
    相關親(家)屬關係應由收容人事先檢具證明文件申請登錄獄政系統
    核備,或由接見親(家)屬於蒞所接見時提出。
民國 106 年 11 月 09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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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電話接見預約申請及四級受刑人(含未編級及不適用累進處遇之收容
    人)接見對象以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及二親等內之
    姻親之「最近親屬」與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之「家屬」為限
    ﹔前揭關係應由收容人事先檢具證明文件申請登錄獄政系統核備,或
    由接見親(家)屬於蒞所接見時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