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電話接見預約申請接見對象以收容人之配偶、家屬或親屬為限。 各類收容人接見對象如下: (一)受刑人:第四級受刑人接見對象原則以親屬為限;第三級以上之受 刑人得准與非親屬接見;未編級及不適用累進處遇之收容人接見對 象以最近親屬及家屬為限。 (二)受處分人:得准予親友接見。 相關親(家)屬關係應由收容人事先檢具證明文件申請登錄獄政系統 核備,或由接見親(家)屬於蒞所接見時提出。
三、電話接見預約申請及四級受刑人(含未編級及不適用累進處遇之收容 人)接見對象以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及二親等內之 姻親之「最近親屬」與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之「家屬」為限 ﹔前揭關係應由收容人事先檢具證明文件申請登錄獄政系統核備,或 由接見親(家)屬於蒞所接見時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