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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收容人接見應行注意事項 1
一、本所為加強便民服務,提升服務品質,維護接見秩序,保障收容人接
    見之權益,特訂定本注意事項,注意事項所稱接見包含收容人一般接
    見、電話接見暨遠距接見。
民國 106 年 11 月 09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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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所為加強便民服務,提升服務品質,維護接見秩序,保障收容人接
    見之權益,特訂定本注意事項,注意事項所稱接見包含收容人一般接
    見、電話接見暨遠距接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