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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檔案開放應用須知(106.10.27訂定) 8
八、非本所人員進入檔案應用處所,應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並辦理登記
    ;申請應用檔案者,另應出示審核通知書,由本所指定人員陪同應用
    。本所人員將檔案交付申請人使用,應請其於確認數量無訛後於「檔
    案應用簽收單」(附件三)簽名。
民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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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非本所人員進入檔案應用處所,應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並辦理登記
    ;申請應用檔案者,另應出示審核通知書,由本所指定人員陪同應用
    。本所人員將檔案交付申請人使用,應請其於確認數量無訛後於「檔
    案應用簽收單」(附件三)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