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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檔案開放應用須知(106.10.27訂定) 12
十二、申請應用檔案經核准者,本所依檔案管理局所訂「檔案閱覽抄錄複
      製收費標準」收取費用,並開立收據(附件四)交申請人。
民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訂定
12
十二、申請應用檔案經核准者,本所依檔案管理局所訂「檔案閱覽抄錄複
      製收費標準」收取費用,並開立收據(附件四)交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