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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收容人作業成績核分注意事項 5
五、收容人因案借提,寄禁之機關未代評(期間未超過一月)作業分數,
    核給三點二分至三點五分。
民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訂定
5
五、收容人因案借提,寄禁之機關未代評(期間未超過一月)作業分數,
    核給 3.2-3.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