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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收容人作業成績核分注意事項 2
二、作業課程之訂定依監獄行刑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本注意事項係依
    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二十條及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七
    條規定辦理。
民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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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作業課程之訂定依監獄行刑法第 29 條規定辦理,本注意事項係依據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20 條及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37 條規
    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