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10:35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8
八、非本監人員進入檔案應用處所,應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並辦理登記
    ;申請應用檔案者,另應出示審核通知書,經查核無誤後由業務單位
    人員陪同應用。
    業務單位人員將檔案交付申請人使用,應請其於確認數量無訛後於「
    檔案應用簽收單」(附件三)簽名。
民國 106 年 10 月 02 日訂定
8
八、非本監人員進入檔案應用處所,應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並辦理登記
    ;申請應用檔案者,另應出示審核通知書,經承辦人查核無誤後由本
    監指定人員陪同應用。
    本監人員將檔案交付申請人使用,應請其於確認數量無訛後於「檔案
    應用簽收單」(附件三)簽名。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