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10:08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6
六、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以案件或案卷為單位;檔案如僅部分內
    容有限制應用之情形者,應採分離原則,僅就其他部分提供之。
    本監檔案之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如有使用原件之必要者,應於
    申請時記載其事由。
    檔案內容涉及他人智慧財產權,或有不易於重製或複製等情形者得僅
    供閱覽。
民國 106 年 10 月 02 日訂定
6
六、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以案件或案卷為單位;檔案如僅部分內
    容有限制應用之情形者,應採分離原則,僅就其他部分提供之。
    本監檔案之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如有使用原件之必要者,應於
    申請時記載其事由。
    檔案內容涉及他人智慧財產權,或有不易於重製或複製等情形者得僅
    供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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