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09:4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4
四、本監受理申請案件,如認其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於
    七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其申請。
    申請案件受理後,由本監收發單位收文掛號送業務承辦單位審核准駁
    與否及提供審核意見,並至遲應於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審核結果
    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附件二)。其駁回申請者,並應敘明理由。補正
    資料者,自補正之日起算。
    前項書面通知,除駁回申請者外,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核准應用檔案之意旨。
(二)檔案應用方式、時間及處所。
(三)檔案應用注意事項及收費標準。
(四)應攜帶相關證明文件。
民國 106 年 11 月 08 日修正
4
四、本監受理申請案件,如認其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於
    七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其申請。
    申請案件受理後,由檔案管理單位會請業務單位審核准駁與否及提供
    審核意見,並至遲應於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審核結果以書面通知
    申請人(附件二)。其駁回申請者,並應敘明理由。補正資料者,自
    補正之日起算。
    前項書面通知,除駁回申請者外,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核准應用檔案之意旨。
(二)檔案應用方式、時間及處所。
(三)檔案應用注意事項及收費標準。
(四)應攜帶相關證明文件。
民國 106 年 10 月 02 日訂定
4
四、本監受理申請案件,如認其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於
    七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其申請。
    申請案件受理後,由檔案管理單位會請業務單位審核准駁與否及提供
    審核意見,並至遲應於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審核結果以書面通知
    申請人(附件二)。補正資料者,自補正之日起算。
    前項書面通知,除駁回申請者外,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核准應用檔案之意旨。
(二)檔案應用方式、時間及處所。
(三)檔案應用注意事項及收費標準。
(四)應攜帶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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