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10:15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2
十二、申請應用檔案經核准者,本監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所訂「
      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附件四)收取費用,並開立收據交
      申請人。
民國 106 年 10 月 0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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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申請應用檔案經核准者,本監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所訂「
      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附件四)收取費用,並開立收據交
      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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