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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沒收物及追徵財產之發還或給付執行辦法 第 9 條
請求權人聲請發還或給付經檢察官准許者,於具領時應填具受領書,載明
下列事項:
一、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事項。
二、領取之物品名稱、數量、重量或實際領得之金錢數額。
前項情形,委由他人代領者,並應檢附委任書,載明代領取之意旨。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