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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沒收物及追徵財產之發還或給付執行辦法 第 6 條
提出聲請之請求權人有數人,且其對權利範圍、內容有爭議者,檢察官得
命其另以訴訟程序或調解等方式確認之。但就無爭議之部分,得先為發還
或給付。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