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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沒收物及追徵財產之發還或給付執行辦法 第 4 條
檢察機關於受理請求權人之聲請後或認有必要時,應在各檢察機關網頁或
以其他適當方式公告該刑事裁判業已確定,並載明裁判確定屆滿一年之截
止日期,及得於該期間內聲請發還或給付之意旨。但所有請求權人均已提
出聲請,或請求權人之聲請係於公告後提出者,得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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