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21:4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資恐防制審議會之運作與制裁例外措施及其限制事項辦法 第 7 條
審議會於審議指定制裁相關措施時,就主管機關提出下列之限制應併審議
:
一、得於必要範圍內,限制使用特定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二、得於必要範圍內限制進行特定金融市場交易。
三、得於必要範圍內,限制與特定人為金融活動往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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