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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資恐防制審議會之運作與制裁例外措施及其限制事項辦法 第 4 條
審議會就指定制裁名單之審議,應採合理審議基準。
審議會為審議前項指定制裁名單,得請求相關機關或機構提供必要情資與
資訊。
審議會就指定制裁名單之除名措施之審議,亦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