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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資恐防制審議會之運作與制裁例外措施及其限制事項辦法 第 3 條
審議會得為下列事項之審議:
一、本法第四條第一項之制裁名單。
二、本法第四條第一項及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制裁名單之除名措施。
三、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制裁之相關措施及同法第六條第二
    項限制使用方式。
四、本法第六條第三項廢止措施。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