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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資恐防制審議會之運作與制裁例外措施及其限制事項辦法 第 11 條
審議會應於主管機關提出待審議之制裁名單或除名名單後一個月內完成審
議。但緊急案件及人道考量案件,應儘速優先完成審議。
指定制裁名單之受制裁者現在國外,應於審議時指明,以利主管機關通知
受制裁者所在國家。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