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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借調國防部所屬軍法官辦理檢察事務官事務作業辦法 第 9 條
軍法官借調期間出國,應經借調機關同意後送請國防部依相關規定辦理。
民國 106 年 08 月 29 日訂定
第 9 條
軍法官借調期間出國,應經借調機關同意後送請國防部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