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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借調國防部所屬軍法官辦理檢察事務官事務作業辦法 第 8 條
軍法官借調期間之加班費、值勤(班)費、相驗費、出差費、獎金等,由
借調機關依其相關規定並視預算經費給與之。
民國 106 年 08 月 29 日訂定
第 8 條
軍法官借調期間之加班費、值勤(班)費、相驗費、出差費、獎金等,由
借調機關依其相關規定並視預算經費給與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