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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借調國防部所屬軍法官辦理檢察事務官事務作業辦法 第 7 條
軍法官於借調期間請領婚、喪、休假、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等津貼時,應
逕向國防部依相關規定申請。
民國 106 年 08 月 29 日訂定
第 7 條
軍法官於借調期間請領婚、喪、休假、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等津貼時,應
逕向國防部依相關規定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