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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借調國防部所屬軍法官辦理檢察事務官事務作業辦法 第 6 條
軍法官借調期間發生獎勵或懲罰事由時,借調機關應將具體事實及獎懲建
議,逕送國防部依相關獎懲規定,辦理人員獎懲作業。
軍法官借調期間之考核及出勤,由借調機關依其相關規定辦理,並於每年
六月、十一月底前及軍法官歸建時,將考核及工作勤惰資料,送國防部依
相關考績規定辦理考績作業。
前項考核及工作勤惰資料之格式,由國防部逕送借調機關辦理。
民國 106 年 08 月 29 日訂定
第 6 條
軍法官借調期間發生獎勵或懲罰事由時,借調機關應將具體事實及獎懲建
議,逕送國防部依相關獎懲規定,辦理人員獎懲作業。
軍法官借調期間之考核及出勤,由借調機關依其相關規定辦理,並於每年
六月、十一月底前及軍法官歸建時,將考核及工作勤惰資料,送國防部依
相關考績規定辦理考績作業。
前項考核及工作勤惰資料之格式,由國防部逕送借調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