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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借調國防部所屬軍法官辦理檢察事務官事務作業辦法 第 5 條
軍法官借調期間之休假日數,由國防部於借調時或每年年度開始前,以書
面告知借調機關;請假時,由借調機關權責長官核准。
前項以外之假別,由借調機關依權責核准。
民國 106 年 08 月 29 日訂定
第 5 條
軍法官借調期間之休假日數,由國防部於借調時或每年年度開始前,以書
面告知借調機關;請假時,由借調機關權責長官核准。
前項以外之假別,由借調機關依權責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