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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借調國防部所屬軍法官辦理檢察事務官事務作業辦法 第 1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民國 106 年 08 月 29 日訂定
第 1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