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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勵志中學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2
二、本須知所稱檔案,指本校依照管理程序送交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
    資料及其附件。
民國 106 年 08 月 2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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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須知所稱檔案,指本院依照管理程序送交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
    資料及其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