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本校業務承辦單位收受申請人郵寄繳納之匯票或現金後,應通知總 務處出納人員繳庫立據(附件四),經業務承辦單位查閱無訛,始 郵寄收據及複製品予申請人。
十三、本院業務承辦單位收受申請人郵寄繳納之匯票或現金後,應通知總 務科出納人員繳庫立據(附件四),經業務承辦單位查閱無訛,始 郵寄收據及複製品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