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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勵志中學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3
十三、本校業務承辦單位收受申請人郵寄繳納之匯票或現金後,應通知總
      務處出納人員繳庫立據(附件四),經業務承辦單位查閱無訛,始
      郵寄收據及複製品予申請人。
民國 106 年 08 月 2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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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院業務承辦單位收受申請人郵寄繳納之匯票或現金後,應通知總
      務科出納人員繳庫立據(附件四),經業務承辦單位查閱無訛,始
      郵寄收據及複製品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