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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勵志中學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2
十二、申請應用檔案經核准者,本校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所定「
      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收費,並開立收據(附件四)交申請
      人收執及主計室存查。
民國 106 年 08 月 22 日訂定
12
十二、申請應用檔案經核准者,本院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所定「
      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收費,並開立收據(附件四)交申請
      人收執及會計室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