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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勵志中學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
一、勵志中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辦理檔案法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有關
    檔案開放應用事項,特訂定本須知。
民國 106 年 08 月 2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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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務部矯正署彰化少年輔育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辦理檔案法第十七
    條至第二十一條有關檔案開放應用事項,特訂定本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