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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範圍認定標準 第 9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八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六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
五日施行。
民國 106 年 06 月 26 日訂定
第 9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八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