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至第四條所列之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離職後,經金融機構及指定之 非金融事業或人員評估認定仍適用本法第八條第三項之規定者,其家庭成 員及與其有密切關係之人,亦適用之。
第二條至第四條所列之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離職後,經金融機構及指定之 非金融事業或人員評估認定仍適用本法第七條第三項之規定者,其家庭成 員及與其有密切關係之人,亦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