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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範圍認定標準 第 8 條
第二條至第四條所列之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離職後,經金融機構及指定之
非金融事業或人員評估認定仍適用本法第七條第三項之規定者,其家庭成
員及與其有密切關係之人,亦適用之。
民國 106 年 06 月 26 日訂定
第 8 條
第二條至第四條所列之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離職後,經金融機構及指定之
非金融事業或人員評估認定仍適用本法第七條第三項之規定者,其家庭成
員及與其有密切關係之人,亦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