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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範圍認定標準 第 5 條
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於前三條所列之重要政治性職務之
人離職後,仍應以風險為基礎評估其影響力,認定其是否仍適用本法第七
條第三項之規定。
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對於前項之風險評估,至少應考量
下列要件:
一、擔任重要政治性職務之時間。
二、離職後所擔任之新職務,與其先前重要政治性職務是否有關連性。
民國 106 年 06 月 26 日訂定
第 5 條
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於前三條所列之重要政治性職務之
人離職後,仍應以風險為基礎評估其影響力,認定其是否仍適用本法第七
條第三項之規定。
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對於前項之風險評估,至少應考量
下列要件:
一、擔任重要政治性職務之時間。
二、離職後所擔任之新職務,與其先前重要政治性職務是否有關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