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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範圍認定標準 第 3 條
本法第七條第三項所稱國外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指在中華民國以外之國
家或地區,擔任國家正副元首、政府正副首長、議會議員、高級政府、司
法或軍事官員、國營企業高階經理人及重要政黨職務之人員。
民國 106 年 06 月 26 日訂定
第 3 條
本法第七條第三項所稱國外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指在中華民國以外之國
家或地區,擔任國家正副元首、政府正副首長、議會議員、高級政府、司
法或軍事官員、國營企業高階經理人及重要政黨職務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