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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範圍認定標準 第 1 條
本標準依洗錢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第四項後段規定訂定之。
民國 106 年 06 月 26 日訂定
第 1 條
本標準依洗錢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第四項後段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