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5五、本所歸檔點收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現金、有價證券及其他貴重物品、司法訴訟有關物證、流質、氣體
、易燃品及管制物品、易變質而不適長期保存等物品,應由承辦人
員另行處理,不得歸檔。
(二)檔案附件以與原件併同存放為原則,歸檔之附件每一種以一份為限
。附件需另存者,檔案管理人員應於線上簽核系統登錄附件另存資
料,並於原件註記附件另存位置及附件編號,並於附件首頁或其外
包裝適當位置標示檔號。
(三)針對辦畢應歸檔而未歸檔之案件,檔案管理人員應於每月底定期製
作「逾期未歸檔案件稽催單」,催請承辦人員辦理歸檔;未依規定
辦理歸檔者,應簽請機關權責長官處理。
(四)檔案管理人員發現歸檔案件檔案分類號有錯誤或疑義時,應即洽承
辦人員查明更正。
(五)機關人員調離職時,人事單位應知會檔案管理單位,查檢其歸檔情
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