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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4
四、本所分類編案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本所檔案管理,依本所「檔案分類及保存期限表」所列之分類編目
      管理,辦畢之案件應於五個工作日歸檔。歸檔案件屬紙本型式者應
      依照歸檔清單所列序號由上而下排列整齊,併同歸檔清單送交檔案
      管理人員歸檔;屬線上簽核案件者,於公文線上簽核系統辦理線上
      歸檔。
(二)各科室承辦人員應先行檢核擬歸檔案件是否辦畢,並依據本所檔案
      分類及保存期限之標準,於文件首頁右上角填入分類號及保存年限
      ,逐件逐頁編寫頁碼,填列不完全者,應退請承辦人員補填。
民國 106 年 06 月 1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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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所分類編案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本所檔案管理,依本所「檔案分類及保存期限表」所列之分類編目
      管理,辦畢之案件應於五個工作日歸檔。歸檔案件屬紙本型式者應
      依照歸檔清單所列序號由上而下排列整齊,併同歸檔清單送交檔案
      管理人員歸檔;屬線上簽核案件者,於公文線上簽核系統辦理線上
      歸檔。
(二)各科室承辦人員應先行檢核擬歸檔案件是否辦畢,並依據本所檔案
      分類及保存期限之標準,於文件首頁右上角填入分類號及保存年限
      ,逐件逐頁編寫頁碼,填列不完全者,應退請承辦人員補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