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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12
十二、檔案管理人員應定期辦理教育訓練,提升同仁檔案的專業知能。
民國 106 年 06 月 1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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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檔案管理人員應定期辦理教育訓練,提升同仁檔案的專業知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