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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11
十一、檔案管理人員得視業務需求觀摩標竿績優機關檔案管理作業,觀摩
      後應製作擬處建議報告並簽陳首長核准。
民國 106 年 06 月 1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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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檔案管理人員得視業務需求觀摩標竿績優機關檔案管理作業,觀摩
      後應製作擬處建議報告並簽陳首長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