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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10
十、本所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組成檔案鑑定小組,召開檔案保存價
    值鑑定會議,並依鑑定決議製成鑑定報告。
(一)因修訂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認為有必要者。
(二)辦理檔案銷毀、移轉或應用產生疑義或發生爭議者。
(三)檔案因年代久遠而難以判定其保存年限者。
民國 106 年 11 月 06 日修正
10
十、本所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組成檔案鑑定小組,召開檔案保存價
    值鑑定會議,並依鑑定決議製成鑑定報告。
(一)因修訂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認為有必要者。
(二)辦理檔案銷毀、移轉或應用產生疑義或發生爭議者。
(三)檔案因年代久遠而難以判定其保存年限者。
民國 106 年 06 月 13 日訂定
10
十、應組成檔案鑑定小組,於檔案銷毀及應用有疑慮、移轉前、保存年限
    調整等時機召開檔案保存價值鑑定會議,並依鑑定決議製成鑑定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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