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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有罪確定案件審查作業要點 5
五、臺灣高等檢察署收受前點意見書後,應即分案辦理。
民國 106 年 06 月 13 日訂定
5
五、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收受前點意見書後,應即分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