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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有罪確定案件審查作業要點 4
四、下列團體或組織認有促請審查有罪確定案件之必要時,得向臺灣高等
    檢察署提出意見書:
(一)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二)各地區律師公會。
(三)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同意之政府機關,或其他以保障司法及人
      權為設立宗旨之團體或組織。
    原承辦該有罪確定案件之檢察官認有促請審查該案件之必要時,得依
    職權向臺灣高等檢察署提出意見書。
    前二項意見書,應敘明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再審或第四百四十一
    條非常上訴之理由,並檢附相關資料。
    受判決人得以書面陳請第一項團體或組織向臺灣高等檢察署提出審查
    有罪確定案件之意見書。
民國 106 年 06 月 13 日訂定
4
四、下列團體或組織認有促請審查有罪確定案件之必要時,得向臺灣高等
    法院檢察署提出意見書:
(一)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二)各地區律師公會。
(三)其他以保障司法及人權為設立宗旨,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
      長同意者。
    前項意見書,應敘明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再審或第四百四十一條
    非常上訴之理由,並檢附相關資料。
    受判決人得以書面陳請第一項團體或組織向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提出
    審查有罪確定案件之意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