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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有罪確定案件審查作業要點 2
二、本要點所定有罪確定案件,以經聲請再審或提起非常上訴經法院駁回
    者為限。
民國 106 年 06 月 13 日訂定
2
二、本要點所定有罪確定案件,以經聲請再審或提起非常上訴經法院駁回
    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