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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有罪確定案件審查作業要點 13
十三、審查會委員及相關行政人員,對案件之審查過程,應予保密。
民國 106 年 06 月 13 日訂定
13
十三、審查會委員及相關行政人員,對案件之審查過程,應予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