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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05 10:3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矯正藝文展示館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8
八、使用人應自備各項器材設備,如攝影所需之器材及特別照明設施或其
    他耗電量大之設備,並自備移動式供電設施。現場錄影、錄音、轉播
    、架設機具等,均應會同本監人員於事前至館區現場勘查、協調,於
    本監同意後施作,所有錄影、錄音及轉播行為如有侵害他人權益或環
    境安寧者,其法律及賠償責任概由使用人負責。
民國 106 年 06 月 05 日訂定
8
八、使用人應自備各項器材設備,如攝影所需之器材及特別照明設施或其
    他耗電量大之設備,並自備移動式供電設施。現場錄影、錄音、轉播
    、架設機具等,均應會同本監人員於事前至館區現場勘查、協調,於
    本監同意後施作,所有錄影、錄音及轉播行為如有侵害他人權益或環
    境安寧者,其法律及賠償責任概由使用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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