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10:28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矯正藝文展示館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6
六、使用人於佈置場地時,非經機關同意不可變動原有設施,不得於館內
    建物之牆面、地板及設備使用漿糊、膠紙、鐵釘、圖釘及任何塗料等
    材料,其懸掛旗幟、布條、張貼海報等亦同,亦不得擅自架設各項器
    材、接電、使用火把、炮竹等,如造成事故或毀損,應負一切損害賠
    償責任,情節重大者得依相關規定移送法辦。
民國 106 年 06 月 05 日訂定
6
六、使用人於佈置場地時,非經機關同意不可變動原有設施,不得於館內
    建物之牆面、地板及設備使用漿糊、膠紙、鐵釘、圖釘及任何塗料等
    材料,其懸掛旗幟、布條、張貼海報等亦同,亦不得擅自架設各項器
    材、接電、使用火把、炮竹等,如造成事故或毀損,應負一切損害賠
    償責任,情節重大者得依相關規定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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