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10:45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矯正藝文展示館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5
五、場地使用人或其所屬人員因故毀損館區建物本體、展品或附屬設施情
    形,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國 106 年 06 月 05 日訂定
5
五、場地使用人或其所屬人員因故毀損館區建物本體、展品或附屬設施情
    形,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