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10:4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矯正藝文展示館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4
四、場地使用申請方式:
(一)申請時間:應於活動十日(日曆天)前提出申請。但因情況特殊,
      經本監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受理單位: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總務科
          地址:臺東市廣東路 317  號
(三)洽詢專線:電話:(○八九)三一○一八五
                傳真:(○八九)三一○一八七
(四)應備下列文件資料:
      1.申請公文(以自然人名義申請者得免附)。
      2.填具場地使用申請表。
      3.場地使用契約書。
      4.場地使用切結書。
      5.場地使用申請審查表。
      6.退還保證金申請書。
      7.個人身分證影本或其他政府機關核發之立案證明文件影本。
      8.活動企劃書(內含活動場地配置平面圖)。
      上開申請文件除申請公文及活動企劃書由申請使用人自備外,其餘
      由本監提供。
(五)申請案自核准日起,場地使用契約即生效。
民國 106 年 06 月 0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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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場地使用申請方式:
(一)申請時間:應於活動十日(日曆天)前提出申請。但因情況特殊,
      經本監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受理單位: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總務科
          地址:臺東市廣東路 317  號
(三)洽詢專線:電話:(○八九)三一○一八五
                傳真:(○八九)三一○一八七
(四)應備下列文件資料:
      1.申請公文(以自然人名義申請者得免附)。
      2.填具場地使用申請表。
      3.場地使用契約書。
      4.場地使用切結書。
      5.場地使用申請審查表。
      6.退還保證金申請書。
      7.個人身分證影本或其他政府機關核發之立案證明文件影本。
      8.活動企劃書(內含活動場地配置平面圖)。
      上開申請文件除申請公文及活動企劃書由申請使用人自備外,其餘
      由本監提供。
(五)申請案自核准日起,場地使用契約即生效。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