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10:16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矯正藝文展示館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3
三、申請使用活動範圍、時間及限制:
(一)可供使用場地:更保講堂、中庭、戒護區工場、操場及其他經本監
      同意之附屬設施(含停車場)。
(二)場地供使用時段:每週二至週日,上午九時至下午四時(周一及國
      定假日休館)。但經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館區(含停車場)不提供辦理下列活動:
      1.婚喪喜慶宴會。
      2.政治或宗教活動。
      3.施放煙火、爆竹等危害公共安全之活動。
      4.違背法令或公序良俗之活動。
      5.其他經本監認為不宜之活動。
民國 106 年 06 月 05 日訂定
3
三、申請使用活動範圍、時間及限制:
(一)可供使用場地:更保講堂、中庭、戒護區工場、操場及其他經本監
      同意之附屬設施(含停車場)。
(二)場地供使用時段:每週二至週日,上午九時至下午四時(周一及國
      定假日休館)。但經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館區(含停車場)不提供辦理下列活動:
      1.婚喪喜慶宴會。
      2.政治或宗教活動。
      3.施放煙火、爆竹等危害公共安全之活動。
      4.違背法令或公序良俗之活動。
      5.其他經本監認為不宜之活動。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